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178 录入:2022-10-26
 
 


华南农业大学文


华南办〔201156


关于印发《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20101110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校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76日印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建立良好的捐资环境,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华南农业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学校成立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及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学校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六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接受社会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学校)批准后实行;

(二)协调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学院(相关部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五)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相关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六)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检查、评估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九)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十)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一)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二)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十三)章程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学校党政编制。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或返聘人员,报酬参照学校相应人员的标准,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院基金管理等办法;

(二)作为捐赠基金的受益方,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三)组织实施由本学院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四)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益)方的权益;

(五)向捐赠方和学校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设立

第八条  基金的分类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分为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分为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学院(相关部门)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九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华南农业大学(下属单位)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的各种基金项目捐赠资金。学校各学院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学院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在争取和办理基金过程中,应与学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十一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华南农业大学(或有关学院名称)、捐赠方个人(团体)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华南农业大学XXX奖教基金”等。凡以华南农业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对捐赠项目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佳发挥。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五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 学院基金由相关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校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基金会会同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赠方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每项捐赠都设置独立的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规定规程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方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资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对做出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外),可酌情予以奖励,奖励费不从所争取到的捐资中支付。基金会可专设筹款项目,并下拨项目拓展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以华南农业大学或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或是授权学院签署。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牵头或参与进行洽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校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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